日期:2015-09-29
2015年全市将继续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称《规范》)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省、市卫生计生委有关文件要求,切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目标任务,巩固和提高消灭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消除麻疹、控制病毒性肝炎等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监测和防控成果,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服务模式,提高预防接种信息化质量,全面提升免疫预防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继续扎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一)继续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保障条件。继续按照国家及省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及原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协助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含应急补充免疫)接种任务单位的补助政策和县级疾控机构工作经费保障政策。补助经费原则上每接种1剂次不低于5元,县级疾控机构工作经费按照辖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强化对免疫规划相关经费落实的督导检查,学习并借鉴聊城市等地接种劳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经验,制定并完善接种劳务补助等经费使用及考核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效能。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执行能力。县级疾控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免疫规划管理科室,理顺工作渠道,做到省、市、县三级管理对口,并积极做好内部人员调整,不断充实高素质的免疫规划工作人员;各预防接种门诊要按照《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标准(试行)》的要求配备足够工作人员,并充分发挥乡村(社区)干部和医生在预防接种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免疫规划人员的责任心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并将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负责传染病报告的临床医生纳入培训重点,并注重培训实效。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各级疾控机构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增加督导频率和力度,市级应每月对辖区至少5个薄弱乡镇(街道)预防接种门诊接种情况进行督导,县级应每月对辖区1/3的接种门诊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次督导后要留下书面反馈意见,写出督导报告并留档备查,督导结果应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被督导单位要对督导意见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督导后1个月内书面上报整改落实措施和效果。按照《规范》要求,定时开展免疫规划工作检查,以全面了解辖区工作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提高和保持高水平疫苗接种率
(一)第一类疫苗
1.常规接种工作。各预防接种门诊要按照原省卫生厅《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考核验收标准》规定的时间及频次开诊,及时向适龄儿童提供所有第一类疫苗的免费接种服务,确保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均达到100%;适龄儿童卡介苗、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和甲肝疫苗单苗常规免疫接种率均达到90%以上;含麻疹成份疫苗常规免疫全程接种率达到95%以上,各剂次疫苗及时接种率(8-9月龄接种第1剂次、18-19月龄接种第2剂次、满6岁的3个月内接种第3剂次)达到90%以上;以县为单位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达到90%以上。继续在全市推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出生12小时内尽早接种首针乙肝疫苗制度。
2.查漏补种工作。继续按照《济宁市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常规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月查补、季度查补工作,重点针对疫苗加强或复种率较低的年龄组,切实提高免疫规划疫苗及时和全程接种率。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认真组织,针对性开展督导检查,将查漏补种工作彻底夯实,充分发挥其对常规免疫的有益补充作用,并对辖区查漏补种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按年龄组对辖区内6周岁内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进行分析,撰写查漏补种工作总结,并将每半年的总结及时上报我中心。
3.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与补种工作。按照原市卫生局和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济宁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版)》要求,继续做好接种证查验及漏种疫苗补种工作。在加强与教育部门协同配合的同时,结合常规查漏补种工作提前介入入托、入学适龄儿童接种证查验和补种。儿童入托、入学后,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时发现的漏种儿童,预防接种门诊要及时跟进,督促托幼机构和学校尽快安排儿童到预防接种门诊完成疫苗补种工作,并做好登记、统计、审核、汇总及报告,并将补种结果及时反馈给托幼机构和学校,由其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资料纳入学生健康档案管理。托幼机构、小学、初中入学新生要开展全部免疫规划疫苗的查补,高中新生要重点开展含麻疹、风疹成分疫苗的查补,大中专院校新生除做好含麻疹成份疫苗普种工作外,有条件的学校可将其他重点疫苗纳入查漏补种的常规免疫服务工作之中。
4.补充免疫工作。省继续对部分重点地区组织开展适龄儿童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活动;根据消除麻疹工作要求,结合全市麻疹发病和预测情况,适时在重点县区开展适龄儿童麻疹疫苗补充免疫或查漏补种工作;继续在全市范围开展流动务工聚集人群麻疹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借鉴烟台市等地经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继续对大中专院校新生开展含麻疹成分疫苗补充免疫;有计划地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级医疗机构50岁以下从业人员开展麻疹疫苗查漏补种。以上各项补充免疫或查漏补种接种率应达到95%以上。
5.应急免疫。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合理做好相应人群、相应疫苗的应急接种工作。
(二)第二类疫苗。在优先确保第一类疫苗接种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群众的需要,并按照群众知情、自愿、有偿的原则,借鉴免疫规划的管理经验,有计划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接种工作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介绍或推荐第二类疫苗,不得夸大第二类疫苗的优点和渲染第一类疫苗的缺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第一类疫苗而只提供其替代疫苗,也不得拒绝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
按照原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痘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我中心的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实施水痘疫苗两剂次免疫策略(12-24月龄接种第1剂次,4-6岁加强1剂次)的常规接种服务,继续做好12岁以下儿童水痘疫苗查漏补种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积极开展15岁以下儿童尤其是小学生含流腮成分疫苗和甲肝疫苗的查漏补种工作;有计划地做好15岁以下儿童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乙肝疫苗等的查漏补种;15岁以上人群应积极推广应用乙肝疫苗、戊肝疫苗。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妥善做好脊灰灭活疫苗(IPV)的告知及其接种工作。
三、全面巩固疫苗针对疾病的控制成果
(一)消灭脊灰工作。按照原卫生部《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山东省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AFP)监测方案》、《山东省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文件的要求,加大消灭脊灰各项工作措施的力度,重点防范脊灰野病毒输入和脊灰疫苗衍生株病毒(VDPV)的传播流行,继续保持我省无脊灰状态。
1.脊灰野病毒输入传播风险评估。各县市区要参照山东省2014年脊灰野病毒输入传播风险评估方案,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脊灰野病毒输入传播风险评估,并对高风险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脊灰野病毒的输入和传播。
2.AFP监测。以县为单位,各项监测指标要达到国家卫计委及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要求,杜绝AFP病例漏报;各地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AFP病例主动搜索工作。提高合格标本采集率和及时送检率,发现不合格标本要尽快采集接触者标本并及时送检;AFP病例标本送检应由熟悉AFP监测工作的人员承担,保证标本运送的安全性。充分发挥各级AFP病例临床筛检专家小组的作用,做好AFP病例筛检和初步诊断工作。县级疾控机构要及时甄别高危AFP病例和临床符合病例,做好调查处理;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人员培训,提高其报告意识和诊断处理能力。切实做好新从事AFP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对高危AFP病例、疫苗高变异株病例、VDPV病例的应急处理能力,保证AFP监测工作持续、高质量开展。
3.AFP专病管理。各级疾控机构要继续做好监测医院AFP专病报告管理系统的培训和指导,严格按照AFP病例定义进行病例报告,探索并优化AFP病例的诊断流程,完善病例筛检、甄别工作,逐步提高监测系统的特异性,减少报告非AFP病例,并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地录入系统,确保各项监测指标达到要求。
4.消灭脊灰资料的收集整理。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做好消灭脊灰基础资料、各年度监测用表及常规免疫和补充免疫等资料的整理、完善和归档;按时完成维持无脊灰年度进展报告。
(二)消除麻疹工作。充分认识消除麻疹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继续按照国家、省、市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策略与措施,努力提高适龄儿童含麻疹成份疫苗常规免疫全程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不断提高监测系统的灵敏性(排除率达2/10万以上)和工作质量,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好消除麻疹工作。
1.流行病学监测。根据当地疫情情况、流行因素和接种率评价等资料,定期对麻疹疫情开展风险评估,甄别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尽早开展针对性防控工作。指定专人及时浏览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及时发现麻疹疑似病例,一旦确定为麻疹病例,即使单例麻疹病例也要按照《麻疹疫情调查与处置技术指南(2013年版)》要求进行规范处置,提高疫情快速响应和处理能力,防止发生暴发疫情。按照《山东省麻疹监测方案(2014年版)》有关要求,全面做好麻疹、风疹疑似病例报告、个案调查、血清和病原学标本采集工作,各项监测指标以县为单位达到方案要求,并进一步提高麻疹病例实验室确诊率,提高监测系统运转水平。按照《麻疹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2014年版)》的要求,加强县级相关监测人员培训,做好监测病例的信息管理工作。加强麻疹易感人群聚集地(如学校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工矿、企业等单位)的疫情监测工作,将主动监测落到实处。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报病意识和能力,杜绝疫情漏报、瞒报、缓报现象发生。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麻疹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技术指导,防止医院感染的发生。
2.实验室监测。加强与医疗机构密切合作,继续做好麻疹、风疹疑似病例血清和早期咽拭子、尿液等标本采集工作,进一步提高标本采集率,力争对所有疑似病例开展血清学诊断和病毒核酸检测及其基因型分类,提高病毒分离率。
3.督导评估。继续对消除麻疹工作开展经常性督导,对督导发现的问题,当地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各级疾控机构要建立定期信息反馈机制,在高发季节(11月-次年5月)至少每周1次,低发季节(6-10月)至少每月1次,对辖区麻疹监测与控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并通过网络信箱、简报或文件方式逐级进行反馈。
4.消除麻疹资料的收集整理。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做好消除麻疹免疫、监测、管理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按时完成消除麻疹年度进展报告。
(三)病毒性肝炎控制工作
加强疫情监测和控制。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新的病毒性肝炎疫情报告卡,不断提高附卡信息报告完整性。继续做好15岁以下儿童甲、乙肝病例监测工作,保持监测指标特别是标本采集率达到90%的要求,将分子生物学监测纳入儿童乙肝病例常规监测内容。邹城市乙肝监测点严格按照国家级乙肝监测点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信息质量核实和评价,完善我省乙肝病例监测系统。
(四)其它疫苗针对疾病的控制工作
1.乙脑和流脑。继续按照2014年省卫计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乙型脑炎控制工作的通知》和省疾控中心的贯彻意见要求,做好乙脑疫苗常规免疫、查漏补种及综合防控工作。切实落实乙脑、流脑疫苗常规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的各项技术措施,继续按照国家要求,使用专病/单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乙脑、流脑病例个案信息。按照我省监测方案要求,进一步做好乙脑、流脑疑似病例报告、调查、采样(尤其是脑脊液)和病原学诊断工作。微山县、嘉祥县继续加强乙脑、流脑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开展当地气象资料收集、蚊虫种类、季节消长、带毒率及宿主动物血清学的乙脑监测以及流脑菌群的分布、菌群变迁和人群抗体水平动态变化调查。
2.白喉和百日咳。做好白喉和百日咳病例个案调查工作,积极开展健康人群白喉带菌调查。省自2015年起,原则上每2年开展1次健康人群白喉带菌调查工作(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3.风疹。按照山东省监测方案的要求,做好风疹监测及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并参照《麻疹疫情调查与处置技术指南(2013年版)》要求,做好风疹暴发疫情处置工作。在做好适龄人群含风疹疫苗的常规免疫接种、补充免疫或查漏补种工作的同时,继续有计划地开展育龄期妇女风疹疫苗的接种工作,预防先天性风疹综合征(CRS)的发生。
4.流行性腮腺炎和水痘。充分利用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加强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的流腮和水痘疫情监测,及早发现疫情,及时掌握疫情动态,采取应急免疫和传染源管理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做好暴发处置及评价工作,如果一个托幼机构或学校疫情迁延2个月以上,应查找原因,及时改进。继续按照《山东省流行性腮腺炎监测方案(试行)》、《山东省水痘监测方案(试行)》要求开展监测与信息报送工作,做好15岁以下病例流腮或水痘疫苗接种信息收集,以评价疫苗接种对发病的影响。
四、有效提升免疫预防管理及服务水平
(一)疫苗、注射器及冷链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条例》、《规范》的有关规定,做好疫苗、注射器和冷链系统管理。加强各类疫苗和注射器的计划、供应、使用和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疫苗、注射器专人负责和专帐管理,及时制订和上报疫苗、注射器使用计划,加强疫苗及注射器使用监督力度,确保有计划的分发和使用;严格执行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做好使用管理和评价工作,省、市级每季度一次对辖区一类疫苗领发和接种情况进行评价,并予以通报;切实增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使用一次性自毁型注射器的意识和自觉性,提高一次性自毁型注射器的使用率;严格冷链使用管理制度,完善疫苗贮存、运输温度监测记录;加强对冷链运转的全程监管,提高冷链运转的规范化水平;做好冷链设备使用与维护工作,保证专物专用。全面启用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疫苗/注射器管理模块,各级应在上一级下发疫苗后1周内进行确认入库,并于出入库实际操作完成后1周内进行系统出库;乡级、县级、市级分别于每年5月、6月、7月底前通过系统报告下一年度疫苗计划。2015年度全市免疫规划疫苗、注射器分配计划见附表。各县市区应及时与市级进行沟通并及时调整计划,确保疫苗、注射器正常供应。
按照省卫计委制发的《山东省疫苗省级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配合做好省级一、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实行省-市-县-接种单位逐级供应管理机制,完善疫苗储存运输、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及监督管理等,确保预防接种安全有效。
(二)预防接种管理。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继续开展好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有计划地开展疫苗补充免疫活动,严格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审批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群体性预防接种实施方案的审批前及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根据中国疾控中心《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相关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第一、二类疫苗接种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确保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定期对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和反馈,尤其要关注大年龄组儿童接种情况。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接种室要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发放,进一步完善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报告系统,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做好免疫规划资料的分类管理,规范使用各类表、卡、证、册,杜绝浪费;要加强数据管理,确保接种卡、接种证和信息化系统接种个案记录一致,确保疫苗出入库登记、疫苗接种记录和接种监测信息报表一致。
乡村(社区)医生应定期搜索辖区内适龄儿童,建立6岁以下登记簿,按照《济宁市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工作方案》(济卫疾控发〔2014〕17号)要求,逐步建立《儿童预防接种卡》,掌握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
(三)重点地区和人群的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措施落实,加强免疫规划技术队伍建设、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有针对性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建立定期随访和评估反馈制度,确保辖区内免疫规划工作均衡发展。2015年市级暂不再设立新的免疫规划重点管理乡镇,继续按照《济宁市免疫规划薄弱乡镇重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2013~2014年确定的重点管理乡镇进行管理。2015年省卫计委出台《山东省免疫规划重点管理工作方案》后,再进行调整。各县市区应根据日常工作督导和历次考核情况,确定1~2个乡镇(街道、社区),加强城区预防接种门诊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区各预防接种门诊职责范围。对于目前机构尚未健全、职责分工尚不明确的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自设的经济开发区等,要尽快健全组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促进工作协调平衡发展。
积极探索和制订适合当地实际的流动人口免疫预防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在流动人口聚集地要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调查工作,及时了解其分布及动态变化情况;预防接种门诊要在开诊频次、时间、方式等多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利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管理和临时接种登记。流动儿童实行就近接种,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将在本地居住满3个月流动儿童的接种记录纳入流入地管理,与当地儿童同等对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服务。积极倡导在流动务工人口聚集的学校、厂矿、企业等设置常规预防接种门诊,为流动人口提供麻疹疫苗等常规免疫接种服务。
(四)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及规范化管理。省卫计委将于2015年全面启动我省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完善工作,在现有预防接种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建立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及医疗机构产科接种室为主体,以中心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预防接种站及大中专院校医院(医务室)、大型厂矿企业医院(卫生所)为补充的多种服务形式共存的新型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实现预防接种服务无缝覆盖。各地要加强调研工作,统筹做好规划,新增预防接种站(点)要优先设置在偏远农村及迅速扩张的城区,原则上每个县区要在现有预防接种门诊数目的基础上,增加设立不少于50%预防接种站。并根据省疾控中心《关于规范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结余经费及其购置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疾控免发〔2014〕10号)要求,做好增设接种站(点)的规划、建设和冷链设备配备管理。
积极探索规范化管理的新方法、新形式,打造服务品牌和样板单位,协助省卫生计生委开展“群众满意预防接种单位”评选工作;加强预防接种门诊的精细化管理,将预防接种、资料管理、疫苗和注射器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流程化、程序化,落实管理责任制;继续稳步推进数字化示范门诊建设工作,根据服务范围、服务人口、建设能力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2015年省级将对第三批数字化示范门诊进行验收,同时对前几批通过验收的所有示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实行动态管理,组织抽样复核,不合格者坚决予以淘汰。
(五)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应用。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工作,加强对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客户端的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在儿童建卡和接种后5日内及时将基本信息和接种信息录入客户端并上传至省、市级信息平台,超过此时限者将作为补录数据进行统计,确保接种个案信息录入完整、上传及时;省平台和预防接种单位客户端目前已新增数据清洗功能,预防接种个案最后建档单位是重复个案责任处理单位,各县级疾控机构要加强对接种单位的技术指导,并通过省平台督导查询功能督促接种单位尽快处理重复个案。接种数据录入要实时及时,确保信息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县级要利用省平台数据修改查询功能和现场核查疫苗出库情况等手段,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监管。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信息化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每年至少以县为单位对所有乡镇接种单位工作人员至少开展1次集中培训,使各级人员均能熟练掌握信息管理系统中异地儿童接种、到期未种统计、接种剂次统计等常用基本功能。
(六)预防接种安全及疑似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继续加强预防接种安全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力度,强化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责任心教育,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操作,减少和避免预防接种不良事件的发生;做好一次性无菌注射器的计划、供应和使用管理工作,加强注射器使用后的回收和无害化处理。按照监测方案要求,进一步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对重大事件应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在调查后完成调查报告,及时通过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AEFI监测管理模块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加强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审核与分析利用,实行日审核和至少每季度一次的分析报告制度。充分发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的作用,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工作。加强与各级医学会的沟通和协调,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并协助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宁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和济宁市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处置及关爱救助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做好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协调民政等相关部门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者的关爱救助工作。
(七)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时机,普及免疫防病知识,做好重点人群的预防接种宣传工作。利用每年“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7.28世界肝炎日”、麻疹疫苗和脊灰疫苗补充免疫等有利时机,与各新闻媒体合作,做好免疫规划及其针对疾病防治宣传工作。我市要求所有预防接种门诊逐步开设“预防接种妈妈课堂班”,以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为依托,以课堂互动交流为基础,以网络交流平台为载体,将婴幼儿预防接种、孕产妇保健和婴幼儿保健有机贯穿始终,精心打造“播种健康、呵护未来”服务新模式;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其他门诊不少于一年二次。探索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针对不同服务人群有计划地开展免疫预防相关知识的认知调查及干预工作。
建立、健全逐级培训制度和冷链运转前例会制度,有计划地开展针对基层特别是县级以下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原则上,县级应覆盖到乡村级,同时各级培训应覆盖到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目前个别地区卡介苗淋巴结炎发生率较高,应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产科接种室接种人员卡介苗接种技术培训,严格操作规程,严禁皮下或肌内注射。继续举办全市免疫预防综合技术培训班、全市免疫规划信息化管理培训班和全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技术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