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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济宁市部分重点传染病防制工作意见

日期:2017-05-02 

2017年我市部分重点传染病防制工作,要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做好传染病的常规监测、疫情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继续加强国家监测项目和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强化技术培训,提高疫情调查、实验室检测和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重点传染病的暴发疫情得到及时调查和处置,最大限度的减少传染病的危害。

 

一、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

 

(一)全力做好人禽流感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等重点呼吸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按照国家《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4版)》、《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三版)》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的要求,做好不明原因肺炎、人禽流感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等重点呼吸道传染病的疫情处置工作,发现疫情要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和核实,多批次采集呼吸道标本(重点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双份血标本(血清和血块)开展检测,并加强对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发现人感染H5N1、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及H5N6等其他型别禽流感病例的地区要立即开展流感样病例、环境和禽类标本的应急监测工作。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要常年储备病例标本采集需要的试剂、耗材;市疾控中心微生物检验科常年储备禽流感、MERS检测技术和试剂,随时具有开展筛查检测的能力。各县市区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或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要求调查处置率、网络直报率、个案调查率、标本采集率和标本检测率均达到100%。所有病例标本、环境和禽类标本均应24小时内送市疾控中心流感监测实验室。

 

(二)进一步加强对流感常规监测的规范化管理。全市流感监测网络继续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和《山东省流感监测方案(2012年版)》等技术要求,做好流感样病例诊断、统计、报告、标本采集、运送、保存、病毒分离和/或核酸检测工作,力争实现流感样病例报告、统计信息化。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任城区第一妇幼保健院等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全年标本采集数不得低于640份,4-9月份每月20份,10-3月份每周采集20份,全年共采集流感样病例标本数不少于1280份,流感样病例报告及时率达到100%,标本采集完成率达到100%,流感流行季节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例报告率不得低于2%,流感样病例标本病毒分离平均阳性率不低于10%。市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要常规开展病毒分离工作,每年分离流感毒株不低于30株,对检出的A未分型流感毒株和原始标本及时送检率达到100%,且均应开展鸡胚分离病毒工作,每年分离鸡胚毒株数量不低于15株。

 

(三)加强主动监测,规范聚集和暴发疫情调查处置。在流感流行季节,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2012年版)》要求,要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和敬老院等人群密集区域的主动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流感样病例聚集或暴发疫情;并规范开展聚集和暴发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和疫情控制工作。2017年各县市区至少报告1起流感样病例聚集性或暴发疫情,调查处理率、网络直报率、个案调查率、标本采集率和标本检测率均达到100%。对未明确疫情性质的聚集或暴发疫情采集的全部原始标本要及时送省疾控中心复核。

 

(四)按时开展职业暴露人群血清学和环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工作。兖州、邹城、金乡、汶上、梁山等五县市区要按照《职业暴露人群血清学和环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2011年版)》的要求,在2017年3、6、9、12月份开展禽类监测点环境标本的采集、送检,3-4月份开展职业暴露人群血清标本采集及监测数据的上报工作,全年共采集环境标本数量不少于120份,职业暴露人群血清标本数量不少于100份。微山县、太白湖区做好候鸟栖息地环境禽流感病毒的专项调查和标本采集上送工作,全年采集数量不少于280份,所有采集的标本3日内及时送到市疾控中心流感监测实验室。

 

(五)加强培训、技术指导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提高监测质量和防控能力。各地要逐级做好流感和人禽流感的技术培训,加强对监测哨点医院、辖区内基层防保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督导,切实提高疫情监测质量、疫情发现报告能力、流行病学调查质量和实验室检测水平,提升防控效果。市疾控中心微生物实验室要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组织参加全国和/或全省的流感网络实验室的盲样考核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保证实验室活动范性和可溯源,提高实验结果准确性。

 

(六)猩红热等其它呼吸道疾病防控。2017年我市猩红热疫情较往年上升,各地应密切关注猩红热疫情动态,特别是在学校、托幼机构等易发生流行或暴发的重点场所,在高发季节加强防治知识宣传、落实呼吸道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病例和带菌者的管理。一旦发现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应尽快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防止疫情扩散。同时,有条件的高发地区可与我中心共同开展流行因素、菌株型别、毒力和药敏等监测工作。

 

近两年,我省部分地区报告了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各地要加强相关防控技术能力储备。

 

(七)老年人肺炎球菌性疾病防控。任城、邹城、嘉祥、梁山等四县市区认真做好老年人肺炎防控项目,加强临床医生培训,做好老年人防病宣传、行为干预及肺炎疫苗接种工作,并按照山东省老年人肺炎防控项目委托书要求,完成2017年各项目县临床医生和老年人问卷调查工作。

 

二、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一)霍乱防控。各地要充分认识到霍乱作为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意义,增强做好霍乱防控工作的责任感。

 

1.加强霍乱疫源检索,对霍乱病例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充分认识腹泻病门诊在肠道传染病防治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腹泻病门诊规范化建设,按照《霍乱监测方案(2012年版)》的要求,继续在5月1日至10月31日开设腹泻病门诊,认真做好腹泻病例的就诊登记和标本检测,做到“逢泻必登、逢疑必检”,各医疗机构腹泻病例标本快检率不得低于10%,对快检阳性标本应及时进行细菌培养,分离到的疑似菌株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鉴定、复核。所有腹泻病门诊均应具备霍乱的快检和血清学诊断条件。各县市区应加大对辖区医疗机构腹泻病门诊的督查和技术指导力度,探索建立以腹泻病门诊为主、涵盖内科/儿科/急诊等相关科室的报告与监测模式。

 

2.规范调查处理疫情。5月1日至10月31日,实行霍乱疫情周报告制度。按照《霍乱防治手册(第6版)》的要求,把及时发现病例、早期识别暴发、规范开展疫情调查与处置作为工作重点。一旦发生霍乱疫情,迅速划定疫点、疫区,严格隔离、治疗病人和带菌者,开展环境消毒、灭蝇和饮水消毒,对密切接触者和疫区内的腹泻病人采便检验,落实疫区内预防性服药措施。疫点调查,一要达到明确传染来源;二要杜绝二代病例发生。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霍乱及其带菌者个案调查表、暴发调查报告。11月30日前将有关表格和总结上报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科。

 

(二)手足口病防控。按照“抓早、抓主动”的防控策略,早部署、早行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卫计委有关手足口病防控技术方案的各项措施,规范开展手足口病病例的调查处置工作,加强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积极推行EV71灭活疫苗的接种,提高手足口病防控效果。

 

1.规范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控制。要安排专人定期浏览手足口病疫情,加强疫情研判,密切关注手足口病疫情特别是肠道病毒71型(EV71)导致的疫情变化趋势;规范开展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死亡病例、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调查和处置工作,重症、死亡病例个案调查率和标本采集率、标本检测率要达到100%,其他采集标本的病例个案调查率应达到100%,个案调查资料要及时录入数据库,每月上报;死亡病例疫情调查处置率达100%,调查报告要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市疾控中心。重症和死亡病例标本均要及时上送我中心。要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要求,加强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高暴发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及防控措施落实的规范调查处置率。每起暴发疫情均要填写《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每县市区每年至少上送1起暴发/聚集性疫情采集的所有病例粪便标本/咽拭子标本。所有暴发疫情均需撰写调查处置报告并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市疾控中心。

 

2.加强手足口病网络实验室能力建设,做好病原学检测。继续加强手足口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做好肠道病毒核酸检测及病毒分离工作,2017年盲样考核检测结果负荷率达到100%。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每月5例普通首诊病例的标本采集和病原学检测工作,及时开展重症病例、死亡病例、暴发疫情病例粪便标本的采集和病毒核酸检测、病毒分离工作。为了增加病原标本在时空分布上的均衡性、代表性,标本采集应避免出现在1-2个月份集中突击采集、采集地点较为固定的现象。

 

标本采集情况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要按周(3月-5月)或按月(6月-次年2月)录入数据库进行上报,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送检单位。市疾控中心每年至少分离20株手足口病病毒,送省疾控中心进行毒株复核,毒株复核一致率应达到90%以上;各县市区每年至少采集5例手足口病病例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标本,采集双份血清的病例应同时采集急性期粪便和/或咽拭子标本,并进行详细的个案调查,于9月30日前将所有标本一同上送至市疾控中心。

 

3.加强督导和检查,做好重点环节的手足口病防控。各地要加强对托幼机构、社区和农村、小学等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的督导和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坚持晨午检制度、缺勤缺课登记制度,落实消毒措施;督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对婴幼儿家长的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宣教制度、转诊治疗登记制度;流行季节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深入辖区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学校、农村、社区进行巡回指导,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卫生室建立辖区内0至7岁儿童登记薄、手足口病患儿随访登记薄、宣传单发放登记或记录,指导0至7岁儿童家庭落实粪便消毒措施,指导家长一旦发现婴幼儿出现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早期表现,立即带患儿去定点医院就诊,防止延误救治时机。督导、检查和指导要有通知、文书或记录,做好文书资料的档案保存。

 

4.加强培训和技术指导,做好EV71疫苗接种服务工作。据专家预测,2017年儿童感染肠道病毒EV71比例将有所上升,为减少和控制重症、死亡病例的发生,各地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使用技术指南》(中疾控免疫发〔2016〕74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行5岁以下儿童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接种工作,EV71疫苗接种对象为≥6月龄易感儿童,越早接种越好,鼓励在12月龄前完成接种程序,以便尽早发挥保护作用。各县市区通过逐级培训,科学宣传,结合儿童疫苗接种实际,合理安排接种时间,建议流行季节前开始实施,并按照疫苗说明书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的要求,纳入预防接种门诊常规接种服务。各地预防接种门诊要做好EV71灭活疫苗接种卡、证登记,及时录入到山东省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要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要求,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和处置。积极开展免疫效果观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各地对EV71灭活疫苗使用情况,要每月逐级汇总填报EV71疫苗接种信息统计表,每月8日前将上月接种情况发送至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科邮箱(crbk0537@163.com),原始预防接种登记表及报表在县区留存备查至少3年。

 

(三)其它感染性腹泻病监测防控。

 

1.大肠杆菌O157:H7感染监测:金乡县按照《山东省肠出血性大肠杆菌0157:H7感染性腹泻监测方案 (试行)》的要求开展腹泻病例感染情况、动物和媒介昆虫带菌情况以及食品污染情况的调查,做好标本采集、保存、运送以及菌株的分离、培养、鉴定和毒素、溶血素的检测。着重提高标本(特别是病例)质量和实验室检测能力。按时上报监测资料和总结,半年工作总结应于2017年7月10日前、年度监测报告应于2018年1月5日前 (或年度监测任务完成后次月15日前)上报省疾控中心。获得的菌株要按照《关于加强细菌性传染病病原送检等工作的通知》(鲁疾控菌函[2014]6号)的要求,及时送省疾控中心复核、保存。

 

各地要加强对细菌性腹泻防控工作的重视。肠道致病菌是引起感染性腹泻的最常见原因,主要包括致泻性大肠杆菌(ETEC/EHEC/EIEC/EPEC/EAEC等)、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泻性弧菌、弯曲菌等。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细菌性腹泻的流行状况、疾病负担、危险因素等调查,为针对性地制订、实施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2.病毒性腹泻监测:按照《山东省病毒性腹泻监测工作方案(2016年版)》要求,自2017年起,开展病毒性腹泻监测工作。

 

(1)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报告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监测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各县级疾控机构每月从接到病例报告起,依次对前3-5例病例开展个案调查(不足3例时,全部调查)。负责调查的专业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完整填写“病毒性腹泻监测病例个案调查表”。

 

(2)标本采集、运送与检测:报告单位负责已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病例特别是门诊病例的标本采集工作,具体事宜可与当地县级疾控机构协商;县级疾控机构负责采集在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未就诊监测病例标本(一般3-5例),并负责收集报告单位采集的标本,每月月底将本县(市、区)标本、病毒性腹泻监测标本送检一览表、个案调查表送至市疾控中心。

 

市疾控中心负责对标本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次月15日前将所有检测阳性标本(或粪便混悬液)、核酸和按需抽取的阴性标本送省疾控中心。

 

(3)资料汇总与上报:县级疾控机构将病毒性腹泻个案调查表信息,用Epidata软件进行数据双录入。市级疾控机构将信息表及实验室检测结果整合后,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收到的监测标本信息及检测结果(Epidata数据库)报至省疾控中心,并将各县级疾控机构呈报的原始资料存档,以备日后核查。

 

三、人兽共患及自然疫源性传染病防控工作

 

(一)肾综合征出血热防控。

 

1.规范疫情监测和调查处置。按照《山东省肾综合征出血热监测方案(2013年版)》要求,加强疫情报告和管理,对新发病人要在72小时内完成首次流行病学调查,完整个案调查率要求达到100%,并做好疫点处置工作。各县市区要做好《个案调查表》填写和审核,每月10日前报送。规范开展暴发调查和死亡病例调查;加强疫情研判,高发和疫情快速上升的县市区在疫情高发季节至少每月做一次疫情分析研判,研判结果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为采取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肾综合征出血热疫情异常升高的县市区,应及时组织开展发病因素及宿主媒介感染情况调查,查明流行因素。

 

以县市区为单位,发病1周内病例标本采集率不低于全年病例的30%,恢复期标本采集率不低于全年病例的50%。市疾控中心建立出血热监测网络实验室,承担病例血清学检测和复核,负责国家级监测点和高发区监测点的急性期病例、宿主动物标本的核酸检测,了解病毒型别变迁、宿主动物感染情况,为科学研判和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做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接种。嘉祥县、金乡县出血热高发县按照国家和省卫计委的关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接种项目方案的要求,加强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16-60岁人群摸底调查、疫苗接种及登记工作,密切监测疫苗接种不良反应,保障接种工作的顺利实施。接种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完成数据库录入并上报,2017年两县共完成5.5万支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接种任务。其它县市区要储备一定数量的肾综合征出血热二类疫苗,满足个体鼠类暴露者的接种需求。

 

3.落实监测任务,保证监测质量。嘉祥县要按照国家和《山东省肾综合征出血热监测实施方案(2013版)》的要求,认真落实人间疫情和鼠间感染情况监测、调查工作,按时完成春、秋两次鼠密度调查和鼠标本监测(每次扑鼠至少100只)任务,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监测资料和有关标本。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落实防控措施。全面落实“以防鼠灭鼠、疫苗接种、健康教育、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性防制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疫情通报和沟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学灭鼠、开展环境整治和健康教育。抓住流行高峰前的有利时机,配合当地爱卫会做好每年春季和秋冬季开展2次集中式灭鼠。重点在居民区灭鼠。同时,住宅、食品生产加工和粮食贮藏等场所注意防鼠,减少人鼠接触机会。

 

(二)狂犬病防控。

 

1.继续完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按照《狂犬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6年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山东省狂犬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及《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规范(试行)》等文件的要求,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暴露处置门诊的技术培训和督导检查,做好暴露处置门诊数字化建设工作。各暴露处置门诊要做好暴露后处置工作,做好暴露人群的登记、统计和上报。

 

2.做好疫情监测,及时调查和处置狂犬病疫情。对报告的狂犬病病例全部开展个案调查和疫情处理,了解发病情况、流行因素和发病原因。对新发病人连续三天采集唾液标本以及血液、脑脊液、尿液等标本。做好狂犬病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消毒处理、标本采集、健康教育等工作的同时,及时撰写调查报告上报。一旦发现一犬伤多人事件,及时上报并规范做好暴露人群调查处置工作;对发现的可疑动物如犬、猫、蝙蝠等以及其他野生动物等,要及时采集其脑组织标本,送省疾控中心病毒病所进行病原检测。年底要及时上报狂犬病疫源动物分布状况监测情况。

 

3.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暴露后不能及时采取规范的暴露后处置是狂犬病疫情发生的重要因素。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以 “世界狂犬病日”为契机,提前部署、认真组织,利用媒体、广播、报纸、网站等多种媒体宣传狂犬病预防知识。各级疾控机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要悬挂狂犬病日宣传主题横幅,形成宣传氛围。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宣传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宣传总结和有关图片报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科。

 

4.加强疫苗管理,确保狂犬病暴露人群使用安全有效的狂犬病疫苗。各级各类门诊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的采购工作,加强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免疫接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暴露人群使用的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安全有效。

 

(三)布鲁氏菌病防控。

 

1.落实布鲁氏菌病综合防制措施。针对全市布病疫情持续快速上升、疫区逐步扩大的严峻形势,各县市区要将布病纳入重点传染病进行管理,按照省卫计委下发的《山东省人间布病防控工作方案(试行)》(鲁卫疾控发〔2014〕6号)的要求,认真开展病例报告与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高危人群筛查、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病例治疗督导等各项工作。各地应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疫病控制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积极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畜牧与卫生为主、多部门分工协作的综合防控机制,全面落实布鲁氏菌病综合防制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我市布病防治工作水平,降低布病发病率。对新发病例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疫点消毒、职业人群监测、防病宣传等措施,要求个案调查率为100%,每月20日前将布病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Excel)上报市疾控中心。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各县市区定点医院开展急性期病例的血培养及临床分离株的收集,疑似菌株及病例信息应及时送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科。

 

2.开展高危人群筛查和职业人群行为干预。邹城、任城、梁山、金乡、汶上、嘉祥、曲阜和泗水等布病发病较多的8个县市区,每年4-6月份对贩运、屠宰及养殖等职业暴露高危人员开展血清学筛查和行为干预,筛查阳性者送市疾控中心进行实验室确诊(邹城、汶上、梁山等疾控中心可开展布病确诊实验,其它县市区必须开展布病筛查实验),有关县市区高危人群筛查和职业人群行为干预监测登记表、检测结果及工作总结(附现场照片)要在工作结束后10日内及时报市疾控中心。所有县市区需对职业暴露人员开展布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行为干预工作,并做好记录与总结。

 

3.做好新发病例管理和服药督导。为减少布病慢性化病例的发生,各县市区要加强新发病例的管理和督导服药,建立健全病例档案,要求对新发病例定期开展3次服药督导,每月20日前上报病例管理情况。

 

(四)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控。

 

1.加强疫情监测,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各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控工作方案(2015版)》的要求,开展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监测和防控工作。各县市区疾控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开展病例、宿主及媒介调查,对报告的每一例病例开展个案调查和疫情处理,对于死亡病例做好消毒处置,防止人传人事件发生。死亡病例调查率达100%,调查报告2周内完成并上报,死亡病例的病历资料一月内复印后上送市疾控中心。对于聚集性病例做好调查处置工作,了解发病因素,防止二代病例发生。对新发病例要及时采集急性期、恢复期血清标本及抗凝血标本并上送市疾控中心。

 

2.进行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危险因素调查。各县市区按照危险因素调查方案开展病例个案调查,对疾病进行描述性分析,寻找发病危险因素,指导防控。

 

3.加强培训和健康教育,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疾控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防治知识培训,提高诊治和疫情调查处置能力,落实生物安全措施,做好安全防护。结合其他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防病宣传,提醒公众减少或避免与蜱的接触。

 

(五)登革热防控。

 

1.做好输入性病例的调查。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登革热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中疾控传防发〔2014〕360号)要求,做好登革热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报告的所有登革热病例开展个案调查和疫情处理,掌握病例输入来源、发病情况和流行因素等。

 

2.及时开展实验室检测。一旦发现疑似、临床或实验室诊断病例,应及时采集患者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标本,开展抗原、抗体和核酸检测。

 

3.加强疫情研判。各县市区在登革热流行季节要密切关注疫区疫情变化趋势,定期开展疫情研判,评估风险因素,及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

 

四、输入性病毒性传染病突发疫情调查处置

 

近年来,世界部分国家的寨卡病毒病、黄热病、裂谷热、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新发和媒介病毒性传染病的流行处于高发或活跃状态,除埃博拉出血热外,我国均有输入疫情。我省与上述病毒性传染病流行国家经济交流及人员往来频繁,有可能发生输入性病例,各地要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印发的《寨卡病毒病防控方案(第二版)》等相关技术文件(中疾控传防发〔2016〕41号)、《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等6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和临床诊疗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8〕140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要求,加强监测,做好技术储备。一旦发现输入性疫情,应立即上报,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快速检测,对已开展实验室检测标本或不能开展检测的突发疫情标本,均应上送开展病毒检测,判定疫情性质,同时开展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加强风险沟通,减少疫情事件的危害和影响。

 

  五、相关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继续加大对相关传染病二类疫苗使用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发挥疫苗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作用,减少疫情暴发流行。各地要重点做好肺炎疫苗、口服轮状病毒疫苗、Hib疫苗、EV71灭活疫苗的常规接种,要求5岁以下儿童完成3剂次口服轮状病毒疫苗接种,推行Hib疫苗早接种早保护的措施;做好老年人、慢性病患者23价肺炎疫苗接种;规范开展狂犬病暴露人群狂犬免疫蛋白使用及狂犬疫苗的接种,提高Ⅲ级暴露人群狂犬免疫蛋白使用率。9-12月份大力开展流感疫苗接种,提高重点人群、高危人群季节性流感疫苗的接种覆盖率;做好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增强公众、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相关疫苗的了解,发挥其在预防疾病、保护健康方面的有效作用。

 

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技术培训,认真开展疫苗及其防病知识宣传,严格把握适宜接种人群和接种时机,提高疫苗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效果;做好疫苗接种的效果观察,跟踪观察和分析疫苗接种人群针对传染病的发病情况,评价疫苗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效果;加强疫苗运输、储藏和使用等管理工作,保证疫苗的有效性;基层预防接种门诊要做好各种疫苗的接种登记,按照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疫苗使用情况。各地要及时规范对疑似异常预防接种反应要做好登记上报、调查诊断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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