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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市免疫规划工作意见

日期:2021-03-09 

2021年全市将继续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为核心,夯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保持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高水平接种率;巩固消灭脊灰、消除麻疹、控制乙肝和其它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防控成果;进一步加强全市预防接种管理,全面提升免疫预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着眼大局,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

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方案的要求,在做好新冠肺炎疫苗上市前重点人群紧急接种的基础上,科学筹划、积极稳妥开展疫苗上市后相关人群的接种工作,为国家新冠疫情总体防控做出贡献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方案的要求,在做好新冠肺炎疫苗上市前重点人群紧急接种的基础上,科学筹划、积极稳妥开展疫苗上市后相关人群的接种工作,为国家新冠疫情总体防控做出贡献。

二、提升能力,扎实开展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一)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依法、依规执业的意识和能力,严格依法做事、依法服务,杜绝违法事件发生。要当好政府和部门的参谋,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保障条件,依法科学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经费和补助经费的测算,协助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预防接种任务的绩效考核。各级将适时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尽快出台或修订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方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等配套法规和文件,促进相关新规定尽快落地。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国家免疫规划执行能力。各级疾控机构要明确专门科室负责免疫规划工作,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字20158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卫疾控发202041号),足额配备免疫规划工作人员。县级疾控机构要将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免疫规划工作岗位,在职责及任务分工上做到省、市、县三级上下对口管理。要加强对在岗人员和新进人员免疫规划业务技能培训,原则上市级应培训到乡级、县级应覆盖到村级,并覆盖到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

(三)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各县疾控机构要将综合评价、专项评价和技术指导相结合,加强对辖区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原则上县级对乡级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综合性技术指导,并留下书面反馈意见。被指导单位对有关问题应及时整改,并于1个月内上报书面整改落实报告。对于问题严重或涉及违法、拒不整改、多次整改仍不到位者,应及时报告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综合性评价原则上省级每年组织1次,市级和县级每年至少组织2次。

三、固本强基,提高并保持高水平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一)加强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工作。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级部署,做好脊灰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策略转换工作;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建证率、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率达到100%,含麻疹成分疫苗、甲肝疫苗、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以上,其它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以县为单位含麻疹成分疫苗、首针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二)做好常规免疫儿童查漏补种工作。继续将查漏补种作为儿童常规免疫的一项重要任务,扎实开展小年龄组儿童按月、大年龄组儿童按季度查漏补种工作。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查漏补种随访和统计功能,查看每月查漏补种工作进度,并定期开展接种率监测,尤其要关注大年龄组儿童接种率水平。个别地区2020年因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大年龄组儿童疫苗接种率未达到90%,近期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尽快开展查漏补种工作。

(三)做好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与补种工作。继续加强与教育部门沟通与合作,明确各自在接种证查验工作中的职责,理顺工作流程。要明确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接种证查验的托幼机构和学校的范围,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将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由托幼机构和学校告知儿童家长提前到接种单位开具预防接种查验单;接种单位要做好预防接种证首次查验和接种查验单开具工作;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做好预防接种证二次查验工作,完成预防接种查验登记表的填写和上报;接种单位做好后续疫苗补种、接种信息录入和登记表填写上报工作。

(四)做好重点人群查漏补种和应急免疫工作。根据含麻疹成分疫苗的供应情况,继续在重点地区开展流动务工聚集人群、大中专院校新生、各级医疗机构50岁以下从业人员含麻疹成分疫苗查漏补种工作。根据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特征及风险评估结果,合理做好目标人群相应疫苗的应急接种工作,避免出现疫情蔓延。

四、依法依规,切实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工作

(一)继续做好疫苗采购。目前县级疾控机构仍应按照原方案要求,继续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计划制定和网上采购工作,避免因采购不及时造成所辖区域疫苗供应短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要求做好疫苗储存运输和扫码出入库工作,确保疫苗储存运输和流通安全。根据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管理要求,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充分利用疫苗信息管理系统,每月上报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新采购方案下发后将按照新方案执行。

(二)规范疫苗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管理,按照群众知情自愿接种原则,科学、规范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的预约和接种。当受种者或其监护人选择非同时接种时,除疑似狂犬病暴露着接种狂犬病疫苗、其他外伤接种破伤风疫苗等特殊情形外,应优先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我省将根据国家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尽快出台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方案。

(三)发挥非免疫规划疫苗在预防控制相关传染病中的作用。按照原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痘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做好水痘疫苗常规免疫两剂次接种 12-24月龄第1剂次,4-6岁第2剂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12岁以下儿童水痘疫苗查漏补种工作。由于流脑发病出现菌群变迁趋势,有序推广AC群流脑结合疫苗和ACYW群流脑多糖疫苗的使用。为控制乙脑发病,除做好儿童乙脑疫苗常规免疫外,对养殖、野外作业等高危人员开展乙脑疫苗查漏补种工作。

五、落实措施,全面巩固疫苗针对疾病的控制成果

(一)消灭脊灰工作。继续加大消灭脊灰措施力度,重点防范脊灰野病毒输入和脊灰疫苗衍生株病毒(VDPV)的传播流行,确保我省维持无脊灰状态。一是重点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报告和标本采集工作,确保以市为单位各项监测指标达到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发挥各级AFP病例临床筛检专家小组的作用,做好AFP病例筛检和初步诊断,及时甄别和处置高危AFP病例和临床符合病例,发现疫苗变异株、衍生株感染病例后做好相关应急处置。二是各县要按照我省脊灰野病毒输入传播风险评估方案的要求,适时开展脊灰野病毒输入传播风险评估。三是继续做好消灭脊灰基础资料、监测、常规免疫和补充免疫等资料的整理、完善和归档;按时完成维持无脊灰年度进展报告。四是根据省、市卫生健康委要求,适时开展对201631-2019930日出生儿童1剂次脊灰灭活疫苗补种。

(二)消除麻疹和风疹工作。不断提高适龄儿童麻腮风疫苗常规免疫全程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进一步提高监测系统的灵敏性(县级排除率达2/10万以上)和工作质量,切实加强风险评估、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一是以县为单位各项监测指标达到国家、省、我市要求;加强麻疹、风疹易感人群聚集地疫情主动监测。定期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麻疹病例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指导,防止医院感染的发生。二是继续做好麻疹、风疹疑似病例血清和早期咽拭子或尿液等标本采集,力争对所有疑似病例开展血清学诊断、病毒核酸检测及其基因型分类。三是各级疾控机构要对辖区麻疹疫情、监测与控制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建立定期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做好预测预警。四是继续做好消除麻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按时完成消除麻疹年度进展报告。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开展消除风疹工作。

(三)病毒性肝炎控制工作。一是继续做好15岁以下儿童甲、乙肝病例监测、乙肝监测点监测、全人群甲肝病例监测,提高个案调查率、标本采集率和个案信息采集质量,各项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方案要求。继续做好甲肝和戊肝聚集性病例调查和处置,特别是暴发疫情的报告、调查、标本采集和疫情控制,避免疫情蔓延。二是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病毒性肝炎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鲁卫发〔20192号)要求,加强病毒性肝炎综合防控措施,减少疾病传播,并协助做好行动计划的后期评估工作。

(四)其它疫苗针对疾病的控制工作。一是乙脑和流脑。落实乙脑、流脑疫苗常规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的各项技术措施,做好乙脑、流脑疑似病例报告、调查、采样(尤其是脑脊液)和病原学诊断工作;继续加强乙脑、流脑县级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开展当地气象资料收集、蚊虫种类、季节消长、带毒率及宿主动物血清学的乙脑监测以及流脑菌群的分布、菌群变迁和人群抗体水平动态变化调查。二是白喉和百日咳。继续加强白喉疑似病例报告、调查、复核等工作。认真做好百日咳疑似病例个案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监测指标达到方案要求;强化百日咳疫情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和处置聚集性和爆发疫情。三是流行性腮腺炎和水痘。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处置聚集性疫情,做好水痘、流腮病例血清和病原学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六、精准规范,有效提升免疫预防管理及服务水平

(一)规范疫苗、注射器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疫苗、注射器专人负责和专账管理,确保账物相符。充分利用疫苗信息管理和疫苗流通管理系统,切实提高数据上传及时率和准确率,做好疫苗扫码出入库工作。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和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要严格做好需报废疫苗的销毁工作,做好登记汇总,县级疾控中心每年年底前上报本年度疫苗报废汇总表和工作总结。要严格免疫规划疫苗和配套注射器计划管理(2021年度各县市区免疫规划疫苗及其配套注射器分配计划见附表),节约使用,避免浪费。县级疾控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疫苗供应分析评价报告,包括年度需求计划、月度领取计划、月度分配情况、疫苗短缺情况和实际接种情况,以及疫苗信息管理和疫苗流通管理系统扫码出入库运转情况等,县级疾控中心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每年15日前上报季度/年度分析报告。

(二)强化冷链系统管理。各级疾控机构配送疫苗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严格冷链管理制度。各级各单位应在山东省冷链监测系统内做好本单位所有冷链设备档案维护工作,并与疫苗流通管理系统内冷链设备的编码保持一致;要坚持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计人工测温记录,并认真填写“冷链设备温度记录表”。要按照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做好温度标签电池的更换工作,并在更换期间做好人工测温记录。尚未在网络节点处安装UPS不间断电源的预防接种门诊或产科接种室,须安装UPS不间断电源或更换温度监测仪网关中继器,切实解决部分接种单位冷链温度监测系统断电不报警的问题。

(三)加强全市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管理。根据省卫生健康委下发的《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标准(2019年版)》(鲁卫发〔201914号),指导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省卫建委即将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指导辖区做好预防接种单位指定和备案工作。各地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共信息平台公示辖区各类预防接种单位信息;接种单位有变动时,要及时进行信息更新。要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智慧门诊建设,力争2021年底以县为单位智慧预防接种门诊覆盖率达到10%

2021年是对预防接种单位资质认证的周期年度,县级疾控中心要配合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新的《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标准》,做好对接种单位、接种人员的资质认证工作。

(四)继续推进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2021年将对全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新增疫苗追溯、公众服务、数据可视化、AEFI监测等功能,对现有子系统优化和完善。各级各单位要继续以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应用为抓手,全面提升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推广手机APP、微信等移动应用,提供面向受种者的网上预约、在线支付、接种查询等公众服务;全面实施疫苗接种扫码工作,做到应扫尽扫;继续提高信息质量,保证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定期利用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相关工作评价,更好地发挥信息系统在免疫预防规范管理中的作用。

(五)强化重点地区和人群的管理。各地根据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情况,对工作薄弱地区重点加强技术指导。继续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至少每季度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开展一次专项调查。接种单位要主动将在本地居住满3个月的流动儿童接种档案迁入本地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服务;对流出和失访儿童的预防接种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控制失访儿童比例。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流动务工人口聚集的学校、厂矿、企业等单位设置接种门诊并提供接种服务。

(六)加强预防接种安全及AEFI的处置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要求,加强AEFI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组织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配合药监部门做好世界卫生组织对我国疫苗监管体系评估(NRA)相关准备工作。根据《疫苗管理法》,我国AEFI监测、诊断(鉴定)、补偿等将出现较大变化。在国家新规定出台前,各地仍要按照目前国家、省和我市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国家新规定出台后,我市将尽快根据要求做出相应调整。

(七)继续做好百白破疫苗事件后续处置工作。继续做好相关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监测、调查诊断、鉴定、资料审核、上报以及相关赔(补)偿等工作,以及接种效价检测不合格百白破疫苗的受种者发生百日咳等疾病相关资料的收集及赔偿工作。

(八)广泛开展预防接种宣传活动。各级各单位要利用新媒体,及时发布和更新预防接种有关服务信息,推广手机APP、微信、妈妈课堂、社区大讲堂等科普宣传形式,通过“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7.28世界肝炎日”等宣传日定期开展疫苗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预防接种知识等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探索建立媒体沟通机制,做好舆情监测与舆情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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