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主页 > 专题专栏 > 健康科普 >
【卫生监督】消毒产品命名“要得”与“要不得”

日期:2025-12-09 


当下,消毒产品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常驻嘉宾”,这些多种多样的消毒产品,名字可不是随便取的。它们命名有啥讲究?哪些命名要得,哪些又要不得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一、消毒产品命名的“要得”

消毒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商标名:需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

通用名:主要用于体现主要原料或功效成分,如“75%酒精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等。

属性名:主要用于表明产品形态,如“消毒液”、“消毒凝胶”、“消毒喷雾”等。

 

二、消毒产品命名的“要不得”

不得用虚假、夸大词语(如“特效”、“高效”)等。

因为这些词语不仅夸大了产品的具体功效,而且容易误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

不得用已批准的药品名。

消毒产品和药品完全是两码事,消毒产品绝对不能和药品画等号。使用已批准的药品名可能导致消费者将消毒产品当做药品使用,从而造成一些不良后果。

不得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或地方方言。

使用专业术语或地方方言,可能导致消费者难以理解消毒产品的真实用途。

不得用拼音标识。

如有外文标识的,展示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以上内容是依据《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权威文件梳理的消毒产品命名规则,相信大家已经能初步分辨哪些命名合规、哪些属于违规情况。牢记这些命名的“要得”与“要不得”,帮助大家在选购消毒产品时避开违规产品,选到合规又放心的消毒好物。

 

市疾控中心:赵翔宇

版权所有: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济宁高新区英萃路26号 鲁ICP备17053123号 鲁公网安备 37089702000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