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6-02
《供水条例》
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水是生命之源,饮水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健康福祉。2026 年 6 月 1 日,《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831 号)将正式施行,1994 年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同时废止。这是我国供水领域法规的一次重大升级 —— 从 “城市” 到 “城乡”,从 “行业管理” 到 “全链条法治保障”,新条例为每一滴从水龙头流出的水划定了更清晰的法律红线。
疾控部门的法定职责,条例明确了!
新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饮用水卫生监督中的法定职责。
【条例原文】
第六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
这意味着,从水源到水龙头,疾控部门依法承担饮用水卫生监督的法定职责,与供水主管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守护供水安全。
供水单位必须具备这些 “硬条件”
新条例对供水单位的资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四条缺一不可。
【条例原文】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供水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二)有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按照规定经体检合格;
(三)有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水质检测能力;
(四)有完善的水质检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
【解读】
这一条有四层核心含义:
持证经营: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供水活动;
人员健康: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与此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的要求一脉相承;
检测能力:供水单位必须具备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水质检测能力;
涉水产品合规:管材管件、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等涉水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取得卫生许可。
水质检测:供水单位的第一责任
保证水质达标,是供水单位最核心的法定义务。
【条例原文】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的检测指标、检测频率和检测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解读】
供水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频率和方法开展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一旦发现原水水质异常,需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将同步核查处理。
打通 “最后一公里” 的安全屏障
住在高层住宅的市民,水质安全与调压调蓄设施的管理直接相关。
【条例原文】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调压调蓄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有关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并公开水质信息,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解读】
这是新条例对通过水箱、蓄水池等调压调蓄设施供水的核心要求:应当定期清洗消毒、应当定期检测水质、应当向公众公开水质信息。
用户的权利:
知情权、监督权、投诉权
新条例赋予了市民明确的 “三重权利”。
【条例原文】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服务质量等问题,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用户也可以就供水服务质量等问题直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 24 小时向社会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
【解读】
市民享有的三项权利:
知情权:供水水质、水价、报装流程等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市民可便捷查询;
投诉权:对供水服务不满,可先向供水单位投诉;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直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停水知情权:计划停水必须提前 24 小时向社会公告或书面通知用户(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除外)。
违法必究:这些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新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以下为与卫生监督直接相关的处罚条款。
【条例原文】
第四十三条: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从事供水经营和服务;
(二)未遵守供水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
(三)未按照规定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四)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未采取措施或者未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
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供水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将面临最高 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使用不合格涉水产品的,由疾控部门依法处罚,最高可处 20 万元罚款。
给市民朋友的温馨提示
新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饮用水卫生监督中的法定职责。
关注水质
如发现家中自来水出现异味、铁锈色、乳白色久置不散等异常,可能是水质污染的警示信号,建议及时关注并反映。
主动反映
可先向供水单位(物业或自来水公司)反映问题;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自家设备合规
根据条例中用水设备管理的相关精神,市民选购管材、饮水机等家装用水器材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避免因家用设备影响用水安全。
写在最后
《供水条例》的施行,意味着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每一道防线,都有了更清晰的法律保障。全市疾控机构将严格依据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依法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让我们携手筑牢饮水安全法治防线,守护每一滴 “放心水”。/健康科普
注:本文引用《供水条例》条文均依据国务院令第 831 号原文,如有疑问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供稿:钟云松
审核:王连顺
编辑: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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